梁永铿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行”或“我们的”或“我们”) 承诺致力保护您的私隐,我们重视您对我们的信任并把您的个人资料交给我们。因此制订政策。请细读以下内容(“本私隐政策”)。私隐政策内容涵盖储存易如何处理储存易所收集或保存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类别
可能会被收集或保存的个人资料类别包括而不限于:
1. 个人全名;
2. 地址;
3. 出生日期;
4. 香港身分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5. 电邮地址;
6. 电话号码;
7. 性别;
8. 生物识别数据,即手指静脉图案及指纹和面部识别数据。
9. 职业;
10.行业;
11.案件内容。
“案件内容”一词,不论于本通知何处提及,应按此等诠释。
个人资料之收集
在阁下使用本行的服务、浏览本网站(“本网站”)时,阁下可能需要提供个人资料。若未能提供该等数据,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能提供所需的服务。
个人资料之用途
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之用途视乎阁下与本行的关系性质而有所不同。本行最主要使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之用途包括:
1. 评估、核实及管理阁下的个人资料;
2. 提供法律服务予阁下及回复阁下的查询、意见或要求;
3. 进行法律研究或分析;及
4. 与上述第(1)至(3)段之用途有联系、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信息共享及披露
本行会保密所有已收集的个人资料,并且不会借出、出售、或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予他人,除非在下列情况外:
- 如我们在根据其本身应遵守的香港或香港以外之法例规定或任何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作出披露,我们将向该法定、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披露及共享阁下的个人资
料。
- 阁下进一步同意我们可以向我们聘请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披露和转移(无论是在香港、中国内地还是国外)阁下的个人资料,以提供(a)数据录入服务,(b)客户数据库管理服务,(c) 客户联系服务,(d) 系统增强服务和 (e) 安全数据处理服务(“第三方服务提供商”)。 这些第三方服务提供商对我们负有保密义务,并且仅允许将阁下的个人信息用于上述“个人资料之用途”部分中指定的目的,而不得用于其自身目的(包括直接营销)。
- 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第58条的情况下,我们将披露阁下的个人资料予所指定的个人、公司或机构;
- 如果本行被其他律师行收购或与之合并,我们会在取得阁下的同意后将阁下的有关资料披露及移交予有参与该收购或合并交易的个人或公司。
保密和安全
我们有一套实质的、电子化的及程序化的保安措施附合保护个人资料的规定以保障阁下的个人资料。
直接促销
除本行自行推广法律服务及产品外,本行不会提供个人资料至任何第三者藉以用于直接促销。
更改及确认个人资料
根据私隐条例,阁下有权查阅、更改或要求删除个人资料。
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必须以书面并按私隐条例规定的表格通知本行。而更改或删除资料的要求亦应以书面提出。
本行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数据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任何关于查阅、更改或要求删除,或查询,可透过下述方式提出:
梁永铿律师事务所
传真:3607 0688
本私隐政策的修订
本行将不时更改、修订或附加予本私隐政策,恕不另行通知。任何修订后的本私隐政策,将会于本网站及保管箱库当眼位置张贴。如本私隐政策的英文版本及中文版本有任何差异,应按[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