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条例
《竞争条例》于2012年6月通过并于2015年12月14日实施。
《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禁止限制香港的竞争的行为:
- 第一行为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协议;
- 第二行为守则禁止业务实体滥用市场权势;
- 合并守则禁止反竞争的合并与收购安排。
- 第一行为守则与第二行为守则均适用于香港所有的行业。
- 合并守则只适用于涉及《电讯条例》(第106章)下传送者牌照的持有人的合并。
《竞争条例》于2012年6月通过并于2015年12月14日实施。
《条例》通过三项“竞争守则”,禁止限制香港的竞争的行为: